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貳佰元整,折合銀圓貳拾壹萬叁仟肆佰元整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叁佰伍拾元整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