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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