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張家榮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