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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 號

原 告 甲○○○○○訴 訟 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93年5 月18日因以另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8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

3 月10日函覆該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0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