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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友香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