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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 號原 告 丁○○訴 訟 代 理 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丙○○

甲○○PET乙○○LEE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