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 號原 告 丁○○訴 訟 代 理 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丙○○ 甲○○PET乙○○LEE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