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李琬鈴律師陳錫川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因93年重訴字第5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5,527,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618,9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