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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裁判日期:200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