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己○○
戊○○庚○○○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乙○○、陳金楷、丁○○、甲○○、丙○○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