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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配姿被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貽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運送款事件,原告仍有下列事項尚未補正。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二、雙方當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運送契約影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運送款
裁判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