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3 號原 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申○○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於金門縣烏坵鄉第七屆鄉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金門縣烏坵鄉第六屆鄉長,為預定於民國94年12月3 日舉行公開投票之第七屆鄉長選舉候選人。
其為擊敗另一參選人陳興國以求連任,竟與庚○○、午○○、未○○、酉○○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以虛報遷出、遷入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方式,由非屬烏坵鄉居民,且無實際遷徙住居所意思之寅○○等人,分別委託被告、庚○○、午○○、酉○○等人向烏坵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遷入登記,於鄉長選舉前四個月之94年5 月至8 月間,向烏坵鄉戶政事務所虛報遷出原地址,改遷入酉○○等人住址,但寅○○等人均未實際至該遷入之地址居住,俟取得投票權後,始於選舉當日分別前往烏坵鄉各投開票所投票,以俗稱「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其虛報戶籍之人、代辦人、遷入日期、理由及遷出遷入地址等,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嗣開票結果,被告果以157 票對156 票擊敗陳興國,經金門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稱:縣選委會)於94年12月9 日公告當選等情。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之當選無效。並提出戶籍謄本、遷入戶籍申請書、選舉人名冊等件為證。
貳、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動員親友及寅○○等人虛偽設立戶籍,且選舉人名冊前經縣選委會公告確定,未有人提出異議,寅○○等人依法取得選舉權。又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幽靈人口並未明文規範屬刑法第146 條之行為,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另各該遷居戶都有遷戶口的理由,如小三通、年節配酒、老人年金、祭祖等,並非為選舉目的,且代辦遷戶口是他們自己的事,與被告無關。亦無從得知寅○○等人係投票予何候選人。被告代辦部分係因烏坵交通不便、謀生不易,被告身為鄉長,幫忙辦理遷戶籍是人情之常等語,資為抗辯。另聲請訊問證人高春妹、陳宗承。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係烏坵鄉第六屆鄉長,與陳興國均為第七屆鄉長選舉候選人,選舉結果陳興國得票156 票,被告得票157 票,經縣選委會於94年12月9 日公告被告當選。
而被告、被告之兄未○○、被告姊夫庚○○、被告外甥午○○分別於94年7 月20日至94年8 月1 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下稱:寅○○等十人)代辦遷戶籍至烏坵,惟寅○○等十人並未實際居住,俟經公告選舉人名冊確定,取得投票權後,始於選舉當日前往烏坵投票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午○○、寅○○、卯○○、丑○○、辛○○、酉○○、戊○○○、壬○○、亥○○、戌○○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復有戶籍謄本、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選舉人名冊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二、至原告主張:被告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以俗稱「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其當選無效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則本件之爭點即為:(一)幽靈人口是否該當於刑法第146 條之要件?(二)各該遷居人是否屬幽靈人口?(三)寅○○等人前往烏坵投票之行為,是否足以使烏坵鄉長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四)寅○○等人於選前四個月左右將戶籍遷入烏坵鄉,並於投票日前往投票,與被告有無犯意聯絡?本院自應就此加以審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幽靈人口屬刑法第146 條所稱之「非法方法」。
1、按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重視者,為在選舉區居住之事實,而非形式上之戶籍登記。且行政區域政權之行使,按諸國民主權之原則,自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非得由其他地區之人民所能代為決定,故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將戶籍虛報遷入該選舉區,其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至為顯然。
2、至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10條固有明文。然所謂居住遷徙自由,並非漫無限制而得任意行使。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亦有明文,此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
3、故候選人親友以選舉該特定候選人為目的,並無遷入及居住該選舉區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雖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而參加投票選舉(此即「幽靈人口」),如仍認屬合法之選舉權人,無異任由與選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規範管理戶籍、維護社會秩序及選舉公平性之立法目的相悖。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係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所附加之限制,且此項限制尚難謂逾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4、次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該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除使用詐術外,其他以一切非法之方法,達妨害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者,均有該條之適用。
5、又現代民主政治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將政權付諸人民,由人民選舉代表行使,其中因各國幅員大小不一,小者固可由人民共同決定,大者則非區分各級行政區域、組織治理不可,在區分若干行政區域下,該行政區域之政權行使,理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且僅能由該區域之人民行使,非能由其他地區之人越俎代庖。若為遵守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以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為目的,而將戶籍及實際住所遷入該選舉區,固符合上開規定,然若實際上並未居住該選舉區,僅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而虛報遷入戶籍,進而參與投票,其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至為顯然。再虛偽選舉人,雖有遷入戶籍,惟選前未在該處居住,不了解地方事務,選後常即遷出,或縱未遷出,亦無居住事實,地方利害與之毫不相干,其遷入戶籍,單純只是讓特定候選人取得選舉優勢,自然違反民主運作、地方自治之精神。
6、綜上,以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確實居住,僅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規定之形式,其參與投票,即與刑法第146 條第1 項所規定「非法方法」之要件相當。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遷居人,屬幽靈人口。如附表二所示之遷居人,則不足認定為幽靈人口。
1、經查:
(1)為寅○○等十人代辦遷戶籍之庚○○為被告姊夫、楊文楷為被告外甥、未○○為被告之兄,被告之子蔡福祥則為烏坵鄉大坵村12號之戶長,與被告之關係均為至親。
(2)而寅○○等十人散居在台北市、台北縣汐止市、蘆洲市、桃園縣八德市、彰化縣二水鄉等地,於遷戶籍之前從未到過烏坵鄉,與烏坵鄉並無淵源。
(3)其等分別於94年7 月20日至94年8 月1 日委託被告及庚○○等人辦理遷入戶籍至烏坵鄉後,非但未實際居住於烏坵鄉,且於94年12月2 日投票日前夕,亦未前往過烏坵鄉,足見其等並無居住於烏坵鄉之意願。
(4)嗣其等於94年12月2 日晚間,分別自台北市、台北縣汐止市、蘆洲市、桃園縣八德市、彰化縣二水鄉等地出發,搭車至台中市,再轉往港口搭94年12月3 日(即投票日)凌晨二時許自台中開往烏坵鄉的船,經六小時以上航程而於當日上午十時許抵達烏坵鄉,之後在被告親友家中寒暄,再前往投票所投完票後,隨即於當日下午二時許原船返回台中,再分別返家,其行程可謂輾轉艱辛。
(5)按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寅○○等十人於94年
7 月20日至94年8 月1 日間將戶籍遷入烏坵鄉,距投票日為四個月又2 日至四個月又13日,剛好符合上開法律規定取得烏坵鄉長選舉之選舉人資格,已充分顯露其等之動機、目的。
(6)寅○○等十人雖陳稱其目的或為嚮往烏坵風景,或為小三通、配酒、老人年金等福利,或謂準備婚禮,被告親友均未請託云云。而在金門縣實際居住之縣民,依離島建設條例及金酒公司回饋等規定,享有小三通、年節配酒、老人年金等社會福利,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且已行之有年,寅○○等十人何以不早早遷戶籍,以享福利,而選擇在本屆烏坵鄉長選舉投票日前四個月遷移戶籍,足可認定其等目的非如其等所言係為享受福利,而係為取得選舉權甚明。況姑不論未實際居住之人欲同享金門縣民之社會福利已惹非議;退步言之,縱然欲同享前開福利,大可直接遷籍至金門縣各鄉鎮,其等捨此不為,竟遷往交通極度不便之烏坵鄉,核與一般常情相悖。
(7)又自投票日起迄本院審理時,寅○○等十人亦未再前往烏坵鄉,亦無利用小三通前往大陸地區等情;另為寅○○等十人及代辦遷戶籍之庚○○等人均為被告之親友,足認其等係以支持特定候選人為目的,專為符合法定四個月期間取得投票權而遷入戶籍,核屬幽靈人口無誤。
3、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以下稱:癸○○等人),或原係烏坵鄉居民,或其遷入時間距本屆鄉長選舉投票日長達一年以上,或與被告親友並無關連,亦無證據足認其等遷入戶籍係專為鄉長選舉,自無足夠事證認其等屬幽靈人口。
(三)寅○○等十人前往烏坵投票之行為,足以使烏坵鄉長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1、按刑法第146 條第1 項妨害投票罪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係以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而不以行為人所支持之特定候選人是否當選為必要。又憲法第129 條雖規定投票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有使投票內容隱密之效果,惟倘無居住之事實,而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籍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參加選舉投票,顯足以使該選舉區計算得票比率基礎之選舉人人數及投票之票數為不實之增加,縱因查證困難,無法得知其投票選舉之特定候選人為何人,然已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65 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烏坵鄉實際居住人口不多,被告僅以157 票對156 票一票之差當選,寅○○等十人虛報戶籍遷入登記,進而參加選舉投票,依其等與被告間之關係及由被告及其家屬代辦遷移戶籍等情觀之,寅○○等十人顯係為支持被告而遷入戶籍,有利於被告之選舉結果,自足使烏坵鄉長選舉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寅○○等十人於選前四個月左右將戶籍遷入烏坵鄉,並於投票日前往投票,與被告有犯意聯絡。
1、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庚○○為被告姊夫、午○○為被告外甥、未○○為被告之兄,被告之子酉○○則為烏坵鄉大坵村12號之戶長,與被告之關係均為至親。被告為現任烏坵鄉長,上屆僅以三票擊敗陳興國當選,此次投身烏坵鄉長之選舉,目的在求勝選連任、操控全盤,衡情勢必充分掌握主、客觀情勢,以便競選之舖陳計畫,乃理所當然。且就如何採取競選策略,選舉區內選舉人數之多寡,預估可能當選票數,助選人員擔負之事務分工等選舉有關重要事項,必與支持其競選之庚○○等人有相互商量分工之情事。又酉○○、午○○及被告戶內多出未實際居住該戶內之選舉人,被告於參選當知其情,況該遷入戶籍者,均係由酉○○、庚○○主導代辦,此部分對被告選情有利之作為,其言不知情,顯與事理有違。
3、又各候選人對其選舉區內究有多少法定之選舉人數,投票動向等等相關影響勝選與否之因素必予關心及瞭解,被告既係要參選之人,若庚○○、午○○、未○○、酉○○等人就上開遷移戶籍之情事,未事前與被告商量分工,其等自無平白於選前四個月為被告遷入「幽靈人口」,以期能將選票投給被告之必要,甚至被告亦曾為戌○○、吳培華二人代辦遷入戶籍,而參與其中,顯示被告與庚○○、午○○、未○○、酉○○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甚明。被告辯稱:遷移戶籍是他們自己的事,伊不知情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4、再寅○○等十人證述遷戶籍之目的,或稱嚮往烏坵風景,或稱為小三通、配酒、老人年金、結婚準備,未受被告及其親友請託云云,核均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肆、按當選人有刑法第146 條第1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金門縣烏坵鄉第七屆鄉長選舉當選人,以「幽靈人口」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法訴請宣告被告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結果,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林慶郎法 官 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附表一:
┌──┬────┬─────────────────────┐│編號│ 姓 名 │ │├──┼────┼─────────────────────┤│ 一 │ 寅○○ │與申○○之關係:酉○○之妻翁水鳳的姐姐 ││ │ │原住:台北縣汐止市○○里○○○路○○○ 巷○○號││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4號 ││ │ │戶長:酉○○(申○○之子) ││ │ │現居:台北縣汐止市○○里○○○路○○○ 巷○○號││ │ │代辦人:庚○○(申○○之姊夫) ││ │ │遷入日期:94年8 月1 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嚮往烏坵的風景、配酒 │├──┼────┼─────────────────────┤│ 二 │ 卯○○ │與申○○之關係:酉○○之妻翁水鳳的姑丈 ││ │ │原住:台北縣汐止市鄉○里鄉○街○○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4號 ││ │ │戶長:酉○○ ││ │ │現居:台北市○○區○○路○○○ 巷○○弄○○號5 樓││ │ │代辦人:庚○○(申○○之姊夫) ││ │ │遷入日期:94年8 月1 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配酒、老人年金、參觀│├──┼────┼─────────────────────┤│ 三 │ 丑○○ │與申○○之關係:酉○○之妻翁水鳳的哥哥 ││ │ │原住:基隆市○○街○○巷○○號2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4號 ││ │ │戶長:酉○○ ││ │ │現居:台北縣汐止市鄉○里○○街○○○ 號 ││ │ │代辦人:庚○○(申○○之姊夫) ││ │ │遷入日期:94年8 月1 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 │├──┼────┼─────────────────────┤│ 四 │ 辛○○ │與申○○之關係:酉○○之妻翁水鳳的舅舅 ││ │ │原住:台北市○○區○○路○○○ 巷○○弄○○號5 樓││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4號 ││ │ │戶長:酉○○(申○○之子) ││ │ │現居:台北市○○區○○路○○○ 巷○○弄○○號5 樓││ │ │代辦人:庚○○(申○○之姊夫)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5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 │├──┼────┼─────────────────────┤│ 五 │戊○○○│與申○○之關係:蔡福春之妻吳培華的媽媽 ││ │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 弄○ 號5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4 號 ││ │ │戶長:未○○(申○○之兄) ││ │ │現居:台北市○○區○○街○○巷○ 弄○ 號5 樓 ││ │ │代辦人:未○○ ││ │ │遷入日期:94年8 月1 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 │├──┼────┼─────────────────────┤│ 六 │ 壬○○ │與申○○之關係:午○○的朋友 ││ │ │原住:桃園縣八德市○○里○○街○○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0號 ││ │ │戶長:林麗娟(壬○○之姐) ││ │ │現居:桃園縣八德市○○里○○街○○號 ││ │ │代辦人:午○○(申○○之外甥)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 │├──┼────┼─────────────────────┤│ 七 │ 亥○○ │與申○○之關係:午○○的朋友 ││ │ │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0號 ││ │ │戶長:林麗娟(亥○○之妻) ││ │ │現居: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 │ │代辦人:午○○(申○○之外甥)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 │ │陳稱遷入理由:與其妻林麗娟戶籍歸為一戶 │├──┼────┼─────────────────────┤│ 八 │ 戌○○ │與申○○之關係:申○○之女蔡玉蘋的男友 ││ │ │原住:台北縣蘆洲市○○里○○路○○號3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2號 ││ │ │戶長:高金玉(申○○之妻) ││ │ │現居:台北縣蘆洲市○○里○○路○○號3 樓 ││ │ │代辦人:申○○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1日 ││ │ │陳稱遷入理由:預計與蔡玉蘋結婚 │├──┼────┼─────────────────────┤│ 九 │ 吳培華 │與申○○之關係:申○○之姪蔡福春之妻 ││ │ │原住:台北市○○區○○里○○路○○○ 號3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4 號 ││ │ │戶長:未○○(蔡福春之父) ││ │ │代辦人:申○○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0│ 翁水鳳 │與申○○之關係:酉○○之妻 ││ │ │原住:台北市○○路○段○○○ 巷○○弄○○號2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4號 ││ │ │戶長:酉○○ ││ │ │代辦人:庚○○(申○○之姊夫) ││ │ │遷入日期:94年8 月1 日 │└──┴────┴─────────────────────┘附表二:
┌──┬────┬─────────────────────┐│編號│ 姓 名 │ │├──┼────┼─────────────────────┤│ 一 │ 巳○○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新竹市○區○○里○○街○○○ 巷○ 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7 號 ││ │ │戶長:黃功 ││ │ │現居:新竹市○區○○里○○街○○○ 巷○ 號 ││ │ │代辦人:丙○○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9日 │├──┼────┼─────────────────────┤│ 二 │ 癸○○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新竹市○區○○里○○街○○巷○○號4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7 號 ││ │ │戶長:黃功 ││ │ │現居:新竹市○區○○里○○街○○○ 巷○ 號 ││ │ │代辦人:丙○○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9日 ││ │ │陳稱遷入理由:祭祖 │├──┼────┼─────────────────────┤│ 三 │辰○○○│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基隆市○○○路○○○ 巷○○○ 弄○○號3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7 號 ││ │ │戶長:丙○○ ││ │ │現居:基隆市○○○路○○○ 巷○○○ 弄○○號3 樓 ││ │ │代辦人:丙○○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9日 │├──┼────┼─────────────────────┤│ 四 │ 丁○○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基隆市○○○路○○○ 巷○○○ 弄○○號3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7 號 ││ │ │戶長:丙○○ ││ │ │現居:基隆市○○○路○○○ 巷○○○ 弄○○號3 樓 ││ │ │代辦人:丙○○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9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祭祖 │├──┼────┼─────────────────────┤│ 五 │ 乙○○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基隆市○○區○○○路○○○ 巷○ 弄○ 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7 號 ││ │ │戶長:丙○○ ││ │ │現居:基隆市○○區○○○路○○○ 巷○ 弄○ 號 ││ │ │代辦人:丙○○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9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祭祖 │├──┼────┼─────────────────────┤│ 六 │ 甲○○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高雄市○○區○○里○○路○○號2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7 號 ││ │ │戶長:黃功 ││ │ │現居:高雄市○○區○○里○○路○○號2 樓 ││ │ │代辦人:申○○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 │ │陳稱遷入理由:小三通 │├──┼────┼─────────────────────┤│ 七 │ 子○○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花蓮縣○○鄉○里村○里○路○○巷○ 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6號 ││ │ │戶長:劉蓮治 ││ │ │代辦人:劉蓮治 ││ │ │遷入日期:94年6 月30日 │├──┼────┼─────────────────────┤│ 八 │ 高春妹 │與申○○之關係:高金鳳之女 ││ │ │原住:高雄市○○區○○○街○○○ 號4 樓之1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小坵村16號 ││ │ │戶長:高金鳳(申○○之妻的哥哥) ││ │ │現居:高雄市○○區○○○街○○○ 號4 樓之1 ││ │ │代辦人:申○○ ││ │ │陳稱遷入理由:教育補助 │├──┼────┼─────────────────────┤│ 九 │ 陳宗承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街1 之8 號3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小坵村14號 ││ │ │現居:桃園縣中壢市○○○街1 之8 號3 樓 ││ │ │代辦人:莊金通 ││ │ │陳稱遷入理由:教育補助 │├──┼────┼─────────────────────┤│一0│ 林麗娟 │與申○○之關係:無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0號 ││ │ │遷入日期:93年5 月7 日 │├──┼────┼─────────────────────┤│一一│ 林梅寶 │與申○○之關係:無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0號 ││ │ │遷入日期:93年5 月7 日 │├──┼────┼─────────────────────┤│一二│林邱秀琴│與申○○之關係:無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0號 ││ │ │遷入日期:93年5 月7 日 │├──┼────┼─────────────────────┤│一三│ 蔡福華 │與申○○之關係:申○○之姪 ││ │ │原住:台北市○○區○○里○○街○○巷○ 號3 樓││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4 號 ││ │ │戶長:未○○(蔡福華之父) ││ │ │代辦人:申○○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四│ 楊文燦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 號7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8 號 ││ │ │戶長:楊瑞大(楊文燦之父) ││ │ │代辦人:楊瑞大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五│ 楊文墅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市○○區○○路○○○ 巷○○弄○○號6 樓││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8 號 ││ │ │戶長:楊瑞大(楊文墅之父) ││ │ │代辦人:楊瑞大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六│ 何韻生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街○○○ 巷○○弄○○○ 號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8 號 ││ │ │戶長:楊文池(何韻生之夫) ││ │ │代辦人:楊瑞大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七│ 蘇玲儀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35號 ││ │ │戶長:蔡承淵(蘇玲儀之夫) ││ │ │代辦人:申○○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八│ 楊文燦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 號7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8 號 ││ │ │戶長:楊瑞大(楊文燦之父) ││ │ │代辦人:楊瑞大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0日 │├──┼────┼─────────────────────┤│一九│ 蔡玉蘋 │與申○○之關係:申○○之女 ││ │ │原住:台北市○○區○○里○○路○○號5 樓之2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2號 ││ │ │戶長:高金玉(蔡玉蘋之母) ││ │ │代辦人:申○○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1日 │├──┼────┼─────────────────────┤│二0│ 羅春紅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 號4 樓││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4 號 ││ │ │戶長:蔡元順(羅春紅之夫) ││ │ │代辦人:蔡福良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1日 │├──┼────┼─────────────────────┤│二一│ 蔡福林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市○○○路○段○○○ 巷○○號2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4 號 ││ │ │戶長:蔡元順(蔡福林之父) ││ │ │代辦人:蔡福良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1日 │├──┼────┼─────────────────────┤│二二│ 楊文濱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街○○巷○ 弄○ 號││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8 號 ││ │ │戶長:楊瑞大(楊文濱之父) ││ │ │代辦人:楊瑞大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6日 │├──┼────┼─────────────────────┤│二三│ 蔡福強 │與申○○之關係:申○○姊夫庚○○之子 ││ │ │原住:台北市○○區○○○路○○○ 巷○○號3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1號 ││ │ │戶長:庚○○(蔡福強之父) ││ │ │代辦人:庚○○ ││ │ │遷入日期:94年7 月26日 │├──┼────┼─────────────────────┤│二四│ 黃寶鑾 │與申○○之關係:無 ││ │ │原住:台北縣○○鎮○○路○○○ 巷○ 號2 樓 ││ │ │遷入: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11號 ││ │ │戶長:黃寶鑾 ││ │ │遷入日期:94年8 月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