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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乙○○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地政局間返還土地登記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12,5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登記權
裁判日期: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