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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被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運送款事件,原告嗣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 857,56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5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16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5,550元,尚應繳納79, 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運送款
裁判日期:20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