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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丙00000000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朱峻賢律師被 告 日新營造廠即乙○○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盧烽池律師

辛銀珍律師沈炎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735,1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盧軍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日期:20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