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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日新營造廠即乙○○訴訟代理人 甲○○

號4樓盧烽池律師沈炎平律師辛銀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000000000間請求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346,11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5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裁判日期:200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