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周美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