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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日新營造廠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裁判日期:200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