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金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永溪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等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