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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金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等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