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7 年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0號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12日簽發,內載金額新台幣50萬元,票號為TH0000000,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相對人並將金門縣○○鎮○○○○段610、601-1地號土地○○○鎮○○○○段○○號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3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1份及本票1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惟相對人丙○○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鎮○○○○段第775號土地聲請人未設定抵押權,對該不動產無請求權,亦應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97年度拍字第10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 ○ 段 │地 號│目│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1 │金門縣│ 金沙鎮 │ │中蘭劃測 │ 45 │旱│ │ 300 │ 全部 │├─┼───┼────┼────┼─────┼────┼─┼──┼────┼───┤│2 │金門縣│ 金沙鎮 │ │沙宅劃 │ 610 │旱│ │ 644 │ 全部 │├─┼───┼────┼────┼─────┼────┼─┼──┼────┼───┤│4 │金門縣│ 金沙鎮 │ │沙宅劃 │ 601-1 │旱│ │ 495 │ 全部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