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5號債 權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除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事件所附本票2紙所載付款地為:中和市○○路○○○巷○○號3樓。依上揭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本件本票強制執行聲請事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