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關 係 人 陳允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陳允火(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金門縣金湖鎮山外五十二號)為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及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門育樂公司)原董、監事於民國89年8月26日任期屆滿,自96年9月26日已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嗣相對人經經濟部於99年2月25日經授商字第0990103132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皆未選任清算人,為賡續辦理相對人之欠稅執行程序,爰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金門育樂公司已於99年2月25日經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990103132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99年8月6日經授商字第09901176090號函及金門育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憑,依首揭規定,金門育樂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金門育樂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清算人選任之特別規定,亦尚未選任清算人一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金門育樂公司章程、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足證,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自以董事為清算人。惟金門育樂公司全體董事均已解任,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金門育樂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陳允火為金門育樂公司之原董事長,前並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事件選任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對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況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陳允火擔任金門育樂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附錄: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