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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沃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