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關 係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為被繼承人翁享美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甲○○前以被繼承人翁享美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為由,聲請鈞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享美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家催字第10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惟於上開公示催告期間,聲請人獲金門縣地政局通知,就翁享美所遺坐落金門縣金寧鄉等16筆土地,其合法繼承人翁雪珍業已辦畢繼承登記,該局並逕為塗銷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登記。茲因被繼承人翁享美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非訟事件法第148條、第15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號裁定、98年度家催字第10號裁定及金門縣地政局99年5月20日地籍字第0990004552號函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翁享美其遺產已由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聲請人自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裁判案由:解除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