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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依據其自行認定之拆屋面積為665.15平方公尺,並自認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791,355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此有原告於99年5月26日繳納民事訴訟費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偕同地政局於99年6月22日測量後,原告訴請之拆屋面積為313.09平方公尺,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請求金額依據

665.15平方公尺計算,顯然有誤算之情形,經原告聲請退還溢收款。經本院審核,確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13.0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84,613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8,721元,是本件溢收裁判費計19,899元(計算式為:38,620-18,721=19,899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