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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安振船舶機械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張蕭玉枝被上訴人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船舶費
裁判日期:20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