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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政源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所核發之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2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支付命令事件,係於民國100年12月5日核發,惟債務人於99年7月31日即出境,迄至102年1月12日始有再入境之紀錄,而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支付命令係於100年12月8日、12月28日寄存於警察局,當時債務人既無在境內,即不能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支付命令應為失效,從而本院於101年2月20日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即亦應予撤銷。

三、另因本件自原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101年2月16日)起,已逾五年,故本院乃無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辦理通知債權人之程序,附帶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