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6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務 人 鄭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小芳於93年2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
0000000號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債務人尚應給付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予債權人。
㈡惟債務人鄭小芳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尚有消
費款項64,375元,及自10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100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