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0號債 權 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債 務 人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間向債權人訂購尺寸190*20*14公分之新枕木200支、60*20*14公分之新枕木306支,雙方並約定包含煤焦油處理及運送至高雄碼頭之一趟運費合計之總價金為27萬元,有100年8月10日訂購單為憑,嗣因債務人額外要求煤焦油需作加壓處理,另經雙方同意總價金增加15,000元,又債務人雖有依約於100年8月15日支付訂金81,000元予債權人,然債權人於100年10月13日出貨後,債務人卻未依約給付尾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