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燕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霏間給付贍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期間應在101年1月1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1年1月17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逾期上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