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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沈采婕被 告 許滄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租金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供參(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