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沈采婕被 告 許滄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租金債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求為給付房屋租金債權移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