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許永春被 告 黃榮森被 告 陳文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榮森、陳文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許陳玉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原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本件系爭坐落金門縣○○鎮○○里○○街○○號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佩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請求權
裁判日期:20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