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劉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即劉公地遺產管理人給付喪葬費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