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原 告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耀德律師
丁志達律師陳錫川律師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翁炳贊被 告 翁炳信
林志國林志忠兼 以上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呂保民被 告 洪仁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記載「原告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原告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均應更正為「原告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原告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