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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0 年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以上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查詢被繼承人陳世悌、陳李正遺產申報、遺產稅等資料。並查明稅捐機關核定為陳世悌、陳李正之遺產有多少?有無徵收遺產稅?稅額多少?

二、被繼承人陳世悌、陳李正等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生死狀況?其中依戶籍謄本記載被告丙○○有被收養,對於被繼承人陳世悌、陳李正是否有繼承權,亦請敘明。

三、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成立應具備二要件,其一為「對繼承資格有爭執」;其二為「侵害繼承財產」,如符合以上二要件者,即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訴。如僅係對繼承資格有爭議者,應提起確認繼承人資格之訴;如僅有侵害因繼承而取得財產之事實,對繼承資格並無爭議者,則僅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之訴訟。因此原告應視被告等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如何表明,是否在「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明白列舉繼承人包括原告在內,而有不同之法條依據。故請依據上開一、二查詢事項,補正起訴之聲明、法條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