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文慶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被 上 訴人 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確認債權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9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