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債 權 人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債 務 人 許水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100年5月間向債權人購買價金合計為182,410元之帶頭生白蝦、黃魚、肉鯧等海產數批,債權人已將上述海產交付與債務人,惟債務人迄未清償買賣價金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