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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周美菁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主婚人江佩綢、周鄭銀妹、證婚人華榮斌、介紹人鄭土錦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