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被 告 王語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鴻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