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許森林被 告 許楊雪娥
(楊耀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8,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7規定以產價為準,計算式:229.63*16,500=3,788,895,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