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調 解 筆 錄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詩婷 住金門縣金寧鄉湖南27-1號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于棠 住金門縣○○鎮○○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志龍書 記 官 蔡一如通 譯 陸明華進行事件點呼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原告 王詩婷 到相對人即被告 林于棠 到本件調解成立,其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其給付方式如下:
(一)上開款項計分十期給付,相對人自民國102 年10月15日起至103 年7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分期款項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上開款項由相對人分期如數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上開分期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朗讀給閱認無訛後簽名於下:
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詩婷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于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蔡一如法 官 許志龍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