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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肅清即金敬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五日完結金敬業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99年度金院樹民慶99字第2號陳報人金敬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楊肅清,因金敬業有限公司資料年限已久,所以資料尚未查詢完整,茲此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字第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本件清算展期事件,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2年9月15日完結金敬業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淑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