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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李文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愛珠間因請求移轉股份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移轉股份為350,000 股,以股票面額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3,500,000元(計算式:350,000股×10元=3,500,000 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