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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林堅利原告與被告林義發間請求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檢附系爭1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系爭1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文件並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