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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水英等七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5,4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樹文┌────────────────────────────────────┐│附表: 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土地地號 │ 面積 │公告現值│ 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出處 ││ │(平方公尺)│(新台幣)│(面積×公告現值)│ │ │├───────┼─────┼────┼────────┼────┼───┤│金門縣金沙鎮大│ 3,875.71│ 540元│ 2,092,883元 │ 全部 │卷第6 ││山段152地號 │ │ │ │ │頁 │├───────┼─────┼────┼────────┼────┼───┤│金門縣金沙鎮大│ 8.47│ 540元│ 4,574元 │ 全部 │卷第7 ││山段152-2地號 │ │ │ │ │頁 │├───────┼─────┼────┼────────┼────┼───┤│金門縣金沙鎮大│ 1,200 │ 540元│ 648,000元 │ 全部 │卷第 ││山段152-4地號 │ │ │ │ │8-9頁 │├───────┴─────┴────┴────────┴────┴───┤│計算式: ││(1)訴訟標的金額:2,745,457元(2,092,883元+4,574元+648,000元) ││(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 │└────────────────────────────────────┘

裁判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