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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林俊成

林德義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王天輝、林音治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其原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不得謂為不動產經界之訴,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5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請確認伊所有之金門縣○○鄉○○段 ○○○○號土地與相毗鄰之被告共有土地界限應往同段 242地號土地平行移動85平方公尺。核屬確定一定面積之土地為原告所有,參諸上開要旨,應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而非不動產經界之訴,先予辨明。又本件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兩造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5500元(計算式:爭執土地面積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元=19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裁判日期:201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