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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林吉炎身分不明,且金門縣○○鎮○○段○○○號並未檢附起訴交易價格證明,暨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經本院調閱現有法人登記資料仍難特定,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並核定訴訟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林吉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金門縣○○鎮○○段○○○號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