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號主參加原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告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主參加被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主參加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81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退還保固款
裁判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