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榮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門縣湖峰楊氏四柱宗親會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萬7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