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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雅璧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劉依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