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住金門縣○○鎮○○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煜間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9,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